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营口市鲅鱼圈区慈善总会(英文名Bayuqu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 BYQCF)。
第二条 本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鲅鱼圈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扶贫济困、自愿无偿、民间实施的原则,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安老扶幼、社会公益等慈善救助活动,发挥慈善公益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补充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鲅鱼圈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海霞路7号。邮政编码为:1150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集帮扶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二)开展帮扶救助。对本辖区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义工、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社会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加强慈善宣传。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慈善理念,弘扬慈善风气,表奖慈善先进事迹,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形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履行会员义务,无偿缴纳善款;
(四)在本会的业务工作和社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1/3,本会负责人(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定向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